守真:揭开中共司法档案造假构陷一角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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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真:揭开中共司法档案造假构陷一角—秘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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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构陷,总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恨不得都不通知律师、不通知家属、不贴公开开庭告示、不让人旁听,这样暗箱操作,秘密判刑。可是,通过法轮功学员不断在国际上曝光,他们有些也不得不走走程序,然而,这一“走程序”,所有的违法操作都显露出来了,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批捕、非法阻止正义律师介入,不让辩护人阅卷、非法庭审、非法判刑,全部都是非法的。

那么,深藏在档案室的中共司法卷宗是什么样的呢?在对法轮功学员庭前辩护、上诉和申诉中,辩护人要求阅卷遭种种刁难,有的只让看不让复印,有的虽然让律师和亲友辩护人阅卷了,但还要签保密协议,警告他们后果自负。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已经反证出卷宗中存在着不敢见人的违法记录和重大问题,今天我们就从庭审、公诉人、审判长、律师、当事人和家属等多个角度窥测到卷宗中的一斑,就可断定其全貌了。

一、在法庭上暴露出卷宗中的种种违法乱象

例一:事实与卷宗中搜查笔录像矛盾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对法轮功学员赵会军女士进行非法庭审,当天没有宣判。庭审中,亲友辩护人为亲人赵会军做了无罪辩护,宣读了无罪辩护词;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当庭指出法官王冕的违法行为。还指出公诉人对起诉书做错误表述,起诉书所指控的情节与卷宗中材料相矛盾。把公安机关自行调取的“证据”写成从当事人住处搜查取得,与卷宗中搜查笔录像矛盾。

例二:卷宗造假,伪造签字

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宫玉博修炼法轮大法后,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被中共沈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网络支队跟踪,被非法关押一年四个月,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枉判四年,勒索罚金两万。据律师陈述: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看守所拒绝宫玉博的律师会见,侵犯律师会见权,说每天都有提审。而迫害他的卷宗中,却没有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的,有八月三日和八月五日的提审记录。卷宗造假,非法抄家时,村书记王树峰没在现场,卷宗里有王树峰签字、按手印,是后伪造的。

例三:办案人还非法当证人

贵州贵阳法轮功学员张菊红,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开庭,从上午9点半到中午12点过,近三个小时。先是,花溪检察院公诉人赵庭松,也是张菊红案在检察院阶段的办案人,拿着很厚的一叠《变更起诉决定书》,读完用了二十多分钟,尽是些胡言乱语、套话假话。《变更起诉决定书》有两条所谓“犯罪证据”,律师要公诉人赵庭松出示:证人和“证据”,审判长张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证人进场。证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长罗吉松、陈东昊。也是张菊红案在公安阶段的办案人,办案人能作为证人吗?

例四:卷宗和起诉意见书均未反映当事人任何违法记录,却被非法庭审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两点半到七点半,余洪英在四川省西昌市法院被非法庭审。余洪英的两个律师从法律角度做无罪辩护。他们在辩护中,公诉人不断到提醒审判长打断他们,但是律师们仍然据理力争,证明余洪英没有犯罪,不是什么“累犯”,希望法官能用良知明辨是非。律师提出,余洪英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意见书均没有任何反映。相反,卷宗中记载的,余洪英陈述修炼法轮功是为了身体好。

律师还说,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囚徒”,有可能是明天的英雄,今天行使公权的人,明天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律师的话再次被审判长打断。

例五:卷宗不是如实记录当时情况,而是随意添加内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晚,家在广州番禺的刘清阳家突然闯进了20几个警察。他们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骗家属开门,以刘清阳上网为借口,扣上“勾结境外势力”的帽子,就强行把刘清阳带走了。

审判过程中,律师指出,办案人员涉嫌非法闯入民宅和胁迫证人,并要求办案警察和受到胁迫的证人出庭质证。庭审过后,隔了几天,做贼心虚的法庭通知律师阅卷,这次,原来在卷宗中没有的搜查证,不但“有了”,而且还有“办案民警的签字”和当时已向刘清阳宣读的“注解”,还画蛇添足有了一份情况补充说明,说明搜查证是由公安系统登出。对当时警察非法闯入家中,刘清阳在法庭上已经明确就说过:“没有搜查证。”当时,家里有刘清阳的妻子、岳父和岳母,他们也对律师说:“没有出示搜查证,更没有宣读。”这是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枉法勾结在一起,构陷刘清阳。

例六:卷宗中存在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中的执法者姓名不一致等问题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至二十九日期间,四次非法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肖洪明、杨艳、李蓓。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有理有力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无言以对,并无法出示所谓“依据”。律师指出,卷宗中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中的执法者姓名不一致,搜查证未注明搜查时间,搜查权人未在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上签名;搜查证上只写了两个人,参与搜查的却有十几人,且当事人当时就在楼下,却不让他本人在现场见证,之后也未让其对扣押物察看、辨认、签字;提供的照片上没有时间,且与现场环境完全不同,应属事后补照的,不能采信……律师指出,这样非法搜查所取得的物证无法证明这些“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

例七:派出所警察郭铁军在案卷中作伪证被当庭揭穿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轮功学员杨将威,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次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是张孝金,法官是王月秋。北京律师和杨将威的妹妹作为辩护人出庭。律师指出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警察郭铁军和证人刘欢做假证。起诉书说:杨将威贴的不干胶是“法轮大法好”,但事实上,杨将威贴的是“真善忍好”,但看到郭铁军之后,就撕下来了,并揉成了团放在手里了(有案卷里的照片为证,揉成的团还露出了其中一个字),郭铁军在抓杨将威的时候,电线杆上是没有不干胶的。而案卷中的照片,电线杆上贴的“法轮大法好”是伪造的,不知道办案人郭铁军是如何伪造这个现场的。如果是郭铁军贴的,那么如果贴法轮功相关内容就违法的话,他贴就不违法吗?(即便是贴的“法轮大法好”,也不违法,也是从一九九二年至九九年亿万人所证明的事实。)

绥中县高岭镇派出所警察郭铁军在案卷中作伪证,被当庭揭穿,律师要求郭铁军和另一名证人刘欢出庭,庭长王月秋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

例八:案卷中存在诸多故意伪造证据的情形及疑点

辽宁省沈阳市62岁的法轮功学员田丽平女士二零二四年三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警察绑架、关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在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指出:公安机关至今未向家属出具任何相关法律手续。家属多次沟通均遭拒绝,可是在卷宗里《逮捕通知书》上却赫然写着“本通知书已收到”及伪造家属的签字。案卷中还存在诸多故意伪造证据的情形及疑点,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工作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均系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犯罪证据。

例九:案卷内容几乎每页都存在编造篡改、捏造陷害的内容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张馨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区分局国保警察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材料构陷到大东区检察院,几天后,就被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构陷到大东区法院。此后,张馨月的辩护人多次阅卷,辩护人与张馨月核实情况时,张馨月发现辩护人看到的指控内容都是编造篡改的,几乎每页案卷内容,都存在国保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陷害的情况。案卷中能看到,检察院让国保去掉了个别伪证,但是法院迫于压力,起诉流程仍在试图继续。

例十:卷宗中供述笔录的内容都是办案警察自己写好后,让被告人签字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赵庄镇莫庄村五十五岁的法轮功学员莫新忠,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和妻子被近临的聊城市高唐县公安国保大队和高唐县姜店派出所警察绑架。莫新忠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高唐县看守所。

在庭审中律师在辩护中指出:高唐县国保警察和派出所警察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不得作为认定莫新忠构成犯罪的依据。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晚上,高唐县国保警察和姜店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向莫新忠出示搜查证、拘留证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家中抄家,并将莫新忠绑架到姜店派出所,十日上午,在派出所警察才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证。卷中也没有写明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证的具体时间。

律师还指出:非常明显的看到,案卷中记载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客观真实,莫新忠的供述笔录的内容都是办案警察自己写好后,让被告人签字。莫新忠也说:警察做的笔录没有阅读,警察就让我签字,迫于压力和当时环境下,我也只好签字了。

例十一:律师、当事人当庭揭露公诉人卷宗记录的构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法院对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四名法轮功学员庭审,律师对于证据构陷予以破除:

1、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散发资料,换算成传单有八百多份,并说有六位证人可以证明。但是这六位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作证。律师说,从案卷中证人的笔录看,这四位当事人被抓的时候,证人都在场,他们就此认识了这四个人,再找他们辨认,把搜缴的东西给他们看,他们肯定说就是这四个干的啦(按常理,这样的证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钱也可以买到)。

 

2、公诉人提到,他们几个人都互相辨认了。即指公安办案记录中,刘开胜辨认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认出刘开胜,他们互相都“辨认”了。律师说,他们几个本来就认识,辨认出此人是谁,说明他们认识,不等于说明他去散发了资料呀。

简红梅对这个“辨认”进行了补充,当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认造假的。她说,叫她看照片这是不是刘开胜?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实的说“是”。于是在他们笔录中就写成,他们去散发传单资料了。

从简红梅揭露的事实可见,公安把对人物的辨认,偷换成对这个人做了什么事情的确认,完全改变事物的本质。对几个当事人都来这么一手,走一圈下来,就形成了几个人都相互指认的怪圈。这下公安可有话说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说出来了。这就是中共司法人员受假、恶、斗邪*-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诈的思维,与偷换概念、造假构陷的又一邪恶伎俩。

二、公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恰恰证明卷宗中记录着的违法行径

例一:出示当事人不在场的录像进行随意指证,证人证言不符合事实

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高级地质工程师、法轮功学员周德勇先生被绑架后,非法关押两年,遭东营区法院三次非法庭审,在整个案件庭审过程,公诉人抛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证人证言;出示当事人不在场的录像进行随意指证,并公然制造所谓周德勇签名的伪证,并且庭审过程缺乏律师辩护环节,案件审理过程随意、粗暴,证人证言严重缺失,指证罪名荒唐可笑,公诉人肆意妄为,违法现象触目惊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依然对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罚款十万元。

例二:在公诉人提供的录像中发现了警方许多违法之处

辽宁省鞍山市法轮功学员戴亚娟被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两次非法庭审,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次非法开庭时,公诉人提供的所谓犯罪证据是搜查录像。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录像不仅不能证明戴亚娟有罪,反而恰恰说明了是公安机关办案的违法性和提供证据的虚假性。

一、侦查人员在搜查时未出示相关手续、未出示证件;

二、录像中,除戴亚娟三人外,所有人都是执法人员,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搜查笔录中所记载的“见证人”;

三、搜查过程中,戴亚娟一直被控制在卧室,直至10:41分画面回到卧室时,戴亚娟等三人均不见了,也就是说,戴亚娟没有见证搜查过程;

四、录像中没有当场清点证物、记录搜查笔录的记载,戴亚娟也当庭表示,录像中床上堆的书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五、录像中,可以看到有不少与案件无关的书刊、物品,如通讯技术、电脑入门等,辩护人不知道这类物品是否被计算在了“证据”当中。

这份录像资料无可置疑地印证了本案取证方式已严重违法,因此所搜集的证据全部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能力;卷宗中的搜查笔录形成过程不明,故而其记载不具有真实性!搜得的物品中,哪些属戴亚娟自用、哪些不是,无论是录像还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都没有进行区分,统统打包在一起,这样做的目的不言自明!即使这些物品和书籍都是戴亚娟的,也完全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明慧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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