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该“特情”是谁,他又是如何发现朱素荣家有法轮功的物品呢?这个“特情”其实就是个小偷,此人三十多岁和朱素荣是同村。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偷鸡摸狗。前妻和他离婚后,他更是破罐子破摔,他的家人对他很失望,也懒得管他。朱素荣被绑架之前的一天,小偷偷了素荣家的电动自行车,偷车时,他发现朱素荣家有法轮功的物品。电动车被盗,素荣能猜想到小偷是谁。但善良的她念其是乡邻,同情他的处境,也就不和他一般见识,并没有报警。然而此人却恩将仇报,见利忘义。为了得到恶告的那点奖励,他反倒把素荣给恶告了。
例三:审问记录和物品清单都不是电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的
大庆市高新区法轮功学员吴艳华、关兴涛、都业成被绑架、非法关押一年多;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构陷三位法轮功学员,在拼凑的一百多页的卷宗中,无非都是三人合法拥有的书籍、手机、电脑等本应该受法律保护的私人物品。
在法庭辩护中,吴艳华的律师声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吴艳华没有罪,然后逐一说明公诉人的所谓“材料”没有查出任何东西说明她犯罪,而且审问记录和物品清单都不是电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的,至于吴艳华“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她破坏哪条法律了?律师说出了相关法律都有多少条,足以证明一个普通百姓根本破坏不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只有掌握公权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而关兴涛却被非法判刑八年,吴艳华七年六个月,都业成七年。
例四:卷宗中将王德生在警犬训练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为“监视居住”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对王德生夫妇非法庭审。开庭时,第一辩护赵律师指出:起诉书中证人是伪造的,所谓证据的鉴定结果是无效的,并要求展示“证据”,公诉人一会儿说违禁品不能展示,一会儿又说已经烧了。然而,与此同时,在另一个专门的房间里,大武口610人员却给前去的各级头目展示着他们的“战利品”——劫掠的法轮功真相资料等大量私人物品。
王德生在法庭上曝光了被国保人员绑架后遭受的迫害,公诉人狡辩说:他们又没让警犬咬你,警犬又没伤你等等!而律师看到检察院的卷宗上,赫然将王德生在警犬训练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为“监视居住”。
例五:案卷中有一个拒绝律师查阅的秘密卷
广州市越秀区法轮功学员马民庆,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中午在住处附近的越秀公园公交车站准备乘坐公交车时,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侦二大队和地铁黄沙站派出所警察联合绑架。律师在阅卷时发现,马民庆的案卷中有一个秘密卷,海珠区检察院和法院拒绝律师阅这个秘密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马民庆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
例六:没有编号的判决书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张继红被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院非法判刑两年,罚金五千元。张继红的律师七月一日给法官关树森打电话,关树森撒谎说“还没判”,律师见到张继红本人才得知判决结果。之后张继红的律师向绥中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绥中县法院六月二十日对已经绝食抗议非法关押三十三天的法轮功学员张继红开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总共二十页左右的案卷中存在诸多漏洞。构陷张继红的“案子”,连案件编号都没有,纵观整个判决书,看不到中国法律“控辩双方平等”的原则。
例七:秘密判刑,案卷中忽略律师辩护词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李伟在去长春市百老汇上班的途中,被长春市公安局国保高军,潘高峰等多名恶警绑架,同时长春经开公安分局到李伟家里非法抄家。长春经开法院在家属几乎天天询问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既不露面,也不接电话;法院既不告知家属案情及开庭日期,又不张贴公告,对于家属请求律师介入的要求更是没有回应。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从律师那里才得知李伟已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被经开法院非法秘密开庭,庭审过程只用十分钟。当时李伟身体极度虚弱、视线模糊、神志不清,十分钟庭审结束后,李伟又被抬着回到第三看守所,昏迷呕吐了整整一天。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秘密开庭的基础上做出不公正判决。李伟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在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对上诉人李伟询问过一次,李伟要求指纹比对证据并要求家属再次请律师介入。中法郑伟法官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接了律师手续且让其阅卷。之后律师根据事实与证据材料作出无罪辩护并递交辩护词,还要求公开开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毫不理会,裁定书没有写律师辩护意见,更没放入案卷,视同二审没有律师,公然剥夺律师辩护权;对一审程序违法视而不见,做出维持原非法审判的裁定,明显造假——裁定书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案卷中放入并未张贴的称四月九日开庭的公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根本没有公开开庭。
例八:非法的补充材料“情况说明”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新市区检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孔红云偷偷开庭。在北京律师对所谓“证据”的逐条驳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谓“事实”,均不成立。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上午十一点半宣布休庭。
二零一四年六月初,保定新市区法院给律师打电话,通知他准备在六月十一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律师质问:你们每次都在看守所开庭,为什么不到堂堂的法院去开庭,是孔红云见不得人还是你们见不得人?正义的质问使法官哑口无言。六月五日,案卷中增加了一个关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说明”,这个说明不是证人的签字,而是派出所所长侯汝博和副所长陈瑜的签字。而且这个“情况说明”应该是第一次开庭因证据不足被退卷的补充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材料应该在三月十二日前补充完毕,否则无效。可是检察院依然将它收入案卷之中,很明显这是违法操作的。这一次又因证据不足而退卷,检察院再次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