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参与推动平反的案件,不少都曾是轰动一时、阻力重重、看似难以撼动的:
骨头案。
其中,最为世人所熟知的,无疑是:
河北聂树斌案。
这位1995年因被控强奸杀人而被当地法院匆匆判处并执行死刑的青年工人,其命运在十年后因另一名嫌犯王书金的主动供述而陡然出现转机。
王书金在其他案件中落网后,竟供述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然而,即便真凶疑云浮现,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平反之路却异常艰难曲折,又历经了长达十余年的漫长等待、法律博弈和社会呼吁。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洗冤接力中,伍雷是众多积极奔走呼号的法律人、学者和记者之一。
他不仅个人持续关注,还积极参与组织了相关的案件研讨会,与其他律师合作进行深入的证据分析和申诉材料的准备工作。
更重要的是,他充分利用自己当时在网络平台上日益增长的影响力:
持续不断地在微博等公共空间发声。
向公众介绍案情中的诸多疑点,剖析原审判决的瑕疵,并大声疾呼,恳请最高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干扰,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这场跨越二十年的努力最终迎来了历史性的结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案进行异地复查,经过山东高院两年多的细致工作和严谨审查:
最终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了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个迟到了整整二十一年的清白,终于得以昭雪:
尽管这个正义是以聂树斌年轻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
伍雷为此案付出的不懈努力,无疑是推动这沉重历史一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同样令人扼腕的还有:
福建念斌案。
这位福建平潭的普通村民,被当地司法机关指控于2006年7月因邻里纠纷,向邻居家中饮用水投入剧毒的氟乙酸盐(俗称“老鼠药”),导致邻家两名无辜儿童死亡。
此案在长达八年的审理过程中,经历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十次庭审,念斌四次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则:
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案件的核心症结在于关键的物证——从死者体内和现场提取物中检出的毒物成分——其鉴定结论一直存在重大争议,且鉴定程序饱受质疑。
辩护律师也反复提出,念斌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
伍雷虽然不是念斌的直接辩护人,但他对此案给予了长期的密切关注,并通过他所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和个人网络平台,为念斌绝望中的家人提供了宝贵的支持和声援。
他多次撰写文章,深入分析案情中的疑点和矛盾,呼吁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终于,在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原判认定念斌犯投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当念斌走出被关押了整整八年的看守所时,他形容自己早已“灵魂和肉体都已经分开”,其间的苦楚非外人所能想象。如前所述:
他后来得到了吴昌龙基金的援助,以维系基本生活。
目光转向海南:
陈满案则书写了另一段长达二十三年的漫漫申冤史。
这位原本在海口经商的四川人陈满,于1992年12月被当地警方指控在一场火灾中杀人并纵火,1994年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陈满自始至终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是在刑讯逼供之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
在长达二十三年的铁窗生涯中,他和远在四川的年迈父母从未放弃过申诉的希望。此案因其极其漫长的申诉历程和原审判决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而备受法律界和媒体的关注。
伍雷也积极参与了推动该案再审的工作,他与其他关注此案的律师、学者一道,共同呼吁司法机关正视问题,并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争取舆论支持。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罕见地就此案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
抗诉。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再审。最高法院随后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异地再审。
经过浙江高院的审理,2016年2月1日,法庭公开宣判,撤销了原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和海口中院的一审判决:
宣告陈满无罪。
当陈满走出监狱大门时,他已经在狱中度过了:
整整8437天。
从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熬成了白发苍苍的中年人。
在福建,吴昌龙案更是伍雷倾注了大量心血和情感的案件之一。
吴昌龙被指控为2001年发生在福建福清市纪委的一起爆炸案的主犯之一,并被控犯有爆炸罪。
此案自发生起就疑点重重,包括吴昌龙等多名被告人自述在侦查阶段遭受了难以想象的严重刑讯逼供,主要定罪证据之间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等:
吴昌龙因此蒙冤长达十二年。
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福州中院两次重审竟然都维持了对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伍雷是吴昌龙案进入申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团队的重要成员。他与其他几位律师一起,为了这个案件的平反四处奔走,不厌其烦地向各级司法机关提交申诉材料,一次次地揭露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和证据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