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民|中国精神病院强制收治与“被精神病”问题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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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民|中国精神病院强制收治与“被精神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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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江西女子李宜雪被当地公安人员强制送入精神病院事件,引发了很大争议与反响。许多人质疑李宜雪是“被精神病”,即并无精神病却被错误的、恶意的定性为精神病、送入封闭型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不少人在内外互联网上表达对李宜雪的声援,还有人在线下前往李宜雪家中、江西南昌街头声援、呼吁释放李宜雪。

李宜雪事件也再次让“被精神病”,以及精神病院强制关押公民、剥夺公民自由、精神病院对住院者的虐待,公安机关通过精神病院拘押和迫害维权人士、政治抗争者等议题,再次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无论李宜雪个案情况如何,李是否真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是否达到收治标准,中国精神卫生和强制收治体系的各种弊病、广泛存在的“被精神病”现象,都是需要被高度关注和重视的。这并不因某个个案的真伪而有改变。

这一极为重要的议题与公民自由、人格尊严、社会正义密切相关,本文也是对中国日益严重的、利用精神卫生体制侵害人权的行为的揭露和批判。

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基本特征以及与“监狱”的异同

中国和世界各国,有权力剥夺和禁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机构,细数起来算是有很多,例如监狱、看守所、法庭、强制收容机构、“留置”场所等。但绝大多数机构和场所,虽名目繁杂,但根据其性质、特征、拘禁对象,都可以归类于“监狱”一类。

各种名目的“监狱”,关押的都是确认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而涉嫌违法犯罪,也意味着其涉嫌伤害他人、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监狱和看守所这类法定的、正规的监禁机构,无论关押还是释放,以及监禁过程中,起码名义上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保障犯人/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以及有期刑罚者到期释放。在决定和执行监禁过程中,也需要经手许多人,每个经办人按法律也都要承担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即便司法领域发生冤假错案,前提也是一些机构认定了其触犯某些具体法条,有来源和依据。只是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但并不抛开法律及对事实的辩驳。而冤假错案发生后,也有不少人通过申诉等方式获得平反、得到一定补偿。即使是纪委监委这样权力巨大的非常机构,拘禁个人也仍然基于当事人违法乱纪的嫌疑、遵循必要的章程、受到上级的约束,且拘禁对象往往局限对官员等特定群体成员。

但另有一种机构,有着与各种“监狱”类似的特征,如剥夺个人自由,将人关在狭小空间内、受到严重约束,以及受到各种或轻或重的、普遍发生的虐待。但同时,将人强制关押却并不需要监狱那样复杂的程序、严密的法条,而仅仅依靠一到两个人颇为主观的判断和决定,即可将人无限期监禁。而这里又极难认定“关押错误”,即便认定也极难得到追责和赔偿。这就是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是收治精神病人即精神异常者的机构。它不需要当事人一定做出伤害他人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是存在行为异常、符合精神病学判定的精神病症状,或只是有伤害自身或他人及社会的嫌疑,即可收治入院。而如何判断一个人患有精神病、何种程度的精神病可以收治入院、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将人送入精神病院,是颇为主观和存在争议的。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自杀/自伤或杀人/伤人情况或企图时,才可以将当事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但在实践中,不仅关于自伤/伤人的企图如何判定存在争议,很多精神病院根本不会遵守相关法律,在当事人明显没有伤人和自伤行为和企图情况下,仍然强制收治当事人进入精神病院。而受害者想要通过维权讨回公道,是难上加难,没有家属配合基本上是无法成功的。

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扩大化与滥用

正是因为精神病院收治体系的主观性、对精神病人判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精神病院收治制度的滥用和扩大化。许多并未伤害他人,只是个人情绪问题、厌学、家庭矛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与主流社会迥异,甚至遭受性侵而性格变化,也会被当成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在精神病院封闭病房,剥夺其自由,还往往遭受身体和精神虐待。其中许多并未患有严格意义上精神病的人(往往只有一些轻微的心理问题、在特定原因影响下暂时的情绪失控),也会被诊断为精神病人。这就是所谓“被精神病”。

在“被精神病”者中,有一个重要的特殊群体,就是异议人士、上访维权者、“扰乱秩序”者,即与中国党政官方存在利益冲突、损害政权稳定的群体和个人。这些人最易遭受“被精神病”。

中共官方面对异见人士和访民,有时通过直接暴力方式打击和驱逐,有时采取法律手段迫害,有时利用“黑监狱”法外监禁,也有时采用“被精神病”手段。有的访民和抗争者还会遭受多种方式相继或同时迫害。在这些手段中,“被精神病”对当事人伤害属较重一类,因为既可以长期监禁和虐待,又能对当事人以“精神病”污名化。在记录中国维权和异见人士被迫害情况的“维权网”和“民生观察”两个网站上,就有数百例政府部门以“精神病”将上访维权者和异议人士关进精神病院的案例。

当然,不仅上访维权者和异见人士,凡是被认定对政权统治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各地政府、公安机关,都积极将这些人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监禁。因为这是其维稳最便捷的手段。不需要费劲罗织罪名、冒着风险制造司法冤狱,仅仅需要和精神病院合作,以“情绪不稳定”、“有自杀自伤/伤害他人风险”等颇为主观的理由,就可以送进精神病院,无限期进行监禁。而当事人在维权、在与政府人员冲突时的言语和行为上的激动,也正可以扣上“精神病”、“意图伤人/自伤”的帽子,成为关押进精神病院的貌似合理的理由。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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