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民|中国精神病院强制收治与“被精神病”问题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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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民|中国精神病院强制收治与“被精神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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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很多人说的,被“冤枉”造成的情绪波动和初入院的镇静药物的使用,会形成恶性循环,会使人在困倦和暴躁之间交替,很容易被诊断为双相障碍。

本身现代科学对很多精神疾患的发病机理和判别标准都还在研究中。其中也包括精神分裂,双相障碍和躁狂这些符合老百姓“疯”的认知的严重精神疾患。

精神病在临床判断中是症状指向的。

也就是,不管你的情况是怎样的,你表现的像个精神病你就是精神病。

但是问题在于,以今天中国的科技、经济和社会水平,对精神病的判断是恨粗疏的。

而且说精神卫生机构,也确实是自己监管自己。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只有一些大城市,只能做司法鉴定,即鉴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与民事行为能力。够资格做这个鉴定的,一个城市也只是寥寥几个专家。至于大家想象当中鉴定一个人是否“有病”,这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都是做不到的。

要知道,我国太多小的城市的公共卫生系统里甚至没有精神病院、精神科。

说一句最明白不过的话吧,在当今中国,精神病院“隔离”的功能远比“治疗”的功能大。

再者,一般的说来,“被精神病”的人,往往在生活中,本身可能就具有性格孤僻,社会关系不融洽等特点。或者卷入了一些社会矛盾当中。本身很可能已经具有心理或情绪问上的题。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其情绪问题发展成精神障碍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所以说,精神疾患患者的权益保护和精神卫生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一场旷日持久的社会运动,就像同性恋权益运动、女权运动、关爱自闭症患者运动、关爱艾滋病患者运动那样的社会运动,才能推动精神卫生机构与制度的建设。

包括普及收诊前鉴定制度,建设第三方监管制度。这都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

可以想象,这个过程里会有ngo的推动,有义工的服务;有南方系的报道;有姚晨、濮存昕、司马南袁立之类持不同政治取向的大V们去体验约束、体验分裂症患者的恐怖嚎叫,之后写下的一篇篇催人泪下的微博;有马云这样的大老板捐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有专家学者、一线工作者的研究与奉献。

但更多的,是有无数精神疾患患者和被误诊者的血泪。

只有经历这些,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甚至从大了说,整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

愿每一个精神疾患患者和被误诊者得到健康、快乐、幸福。愿我们的国家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

精神疾病定性及精神病院收治对当事人的污名化

“被精神病”人、真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收治制度、精神疾病本身及其对人的定性,都会带来严重的污名化问题。这是剥夺人身自由之外又一个严重的侵害、伤害,也与人身自由剥夺,及当事人反抗与维权的困难,有密切关联。

所谓“污名化”,简而言之,就是当一个人被定性为“精神病”之后,她/她无论说什么话,都会被当成“疯言疯语”(即精神病学中的“妄想症”)、不可靠、不可信;她/他无论做什么事,都会被当成疯子做的、没有理智、没有价值、可以嘲讽贬低的行为。她/他的一举一动、抬头低头,都会被当成精神病发作而歧视和疏远。其人格、行为,都会被一概的否定,丧失主体性、丧失价值性,以及遭到种种误解、排斥、欺辱。

在这样的背景/前提下,“被精神病”的当事人,不仅被关在精神病院里时是任人摆布的、自辩是无效的,即便重获自由,其工作和生活中各种诉求,也会被视为“精神病发作”加以否定、无视、羞辱。而如果是受了冤屈和不公而维权,或从事政治抗争、人权活动,就更会被刻意当成“疯子”对待,以“妄想症”等帽子抹杀其控诉和抗争的资格、认受性、影响力,剥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在内的各种基本权利。甚至监狱里的犯人都仍然保有不少权利,但精神病人权利却被剥夺,没有作为人基本的辩护权(或者说并未从法律上明确剥夺,但现实中辩护不被认可、接受)。

而当事人若感到委屈、痛苦、绝望,就更容易情绪失控、举止失措,甚至真的精神失常、行为异常,真的成为精神病。这本是官员/警察/医护/家人将其”被精神病”和各种侮辱伤害所致,但反过来却成了坐实其“确实一直都有精神病”的证据,以“果然有精神病”合理化迫害。

而当事人如果麻木、逆来顺受,或许可能会被放过,但也可能因欺凌无成本、“被精神病”阻力更小,而变本加厉加以迫害。而无论大吵大闹,还是冷静解释,都是无用的,是否释放、是否摘掉“精神病”帽子、自由与否,都掌握在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及医护人员手中。自身只能听天由命。但即便获释,污名化也如影随形。若有人故意散播其“得了/得过精神病”的信息,更是会让其在生活中遭受无处不在的有色眼镜、歧视欺凌。

在知乎的提问“如何在精神病院证明自己是正常人”下,用户“圣范锦意”(迄今22万关注、210万赞同、21万感谢;本回答190赞同18评论)说的清晰明了:

所以,当你被贴上精神病这个标签,还是精神病医院这种“比较权威”的地方贴上去的。你到底是怎么样,已经不重要了。有无数的人只认识你这个标签。你的喜怒哀乐,是精神病的喜怒哀乐。你一切的言论是精神病的言论。你的一切动作是精神病的动作。你就算不说话不动,你睡着了。人家也是说,你看,那个精神病终于睡着了。

显然,这种精神病污名化是非常可怕的、极具杀伤力的,是无形的杀人刀,再借助风言风语的传播,足可以摧毁一个人的生活、精神,乃至最终逼使当事人肉体毁灭。而这种污名化却难以打破,制造污名化者也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而如果有人不是“被精神病”,而是真有精神病,但并非时时发作。那么即便他/她处于正常状态时的一举一动,也同样可能被当成精神病对待,其基本人格和正当诉求也不能得到保障。

而如果在精神病院进行反抗,那当然更会被污名化和迫害。正如在知乎提问“精神病院中发生过哪些细思极恐的真实事件?”下,知乎用户“江天809”(800多粉丝、14000多赞同,1600多感谢;本回答有127赞同,21评论)的回答所说:

可怕的就是:由于精神病院的天生属性,在精神病院里发生的各种不公平、欺压和侮辱(尤其是医护对病人的)都会被区别对待。这些如果发生在意识稍微正常的病人身上,只要病人做出了对外界而言正当的防卫乃至反抗,在精神病院里其唯一的后果就是让人们觉得他病得更重。这是一个可怕的怪圈。很难找出把柄来破解这个局。

众所周知,无论现实生活,还是互联网上,说人“精神病”/“神经病”就是骂人的话。虽然从理论上,精神病人应该得到更多同情理解,可实际上污名化、被歧视和羞辱,才是有“精神病”标签者的实际待遇。

“精神病”标签和污名的伤害,往往超过了造谣一个人盗窃、抢劫、强奸等谣言造成的损害。人们对于违法犯罪者往往更多是惧怕、敬而远之,对精神病人和“被精神病”者则更多是歧视和侮辱。人们也不担心罪犯时时刻刻都会犯罪,却觉得精神病人时时刻刻可能发疯伤人。而被精神病者往往被孤立,难以自辩。这又加剧了其他人对其的不理解、歧视、排斥。于是恶性循环,许多有精神病的病情恶化,没有精神病的也真成了精神病。许多人歧视和恐惧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但却正是制造精神病人的凶手之一。

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的界限

当然,在中国和世界,也确实有许多符合精神病定义、举止异于常人的人。按照精神病学及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判定,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甚至符合入院治疗的条件。

但若客观理性的看,这些“精神病人”到底与常人差别为何?为什么患上精神疾病?是否真有强制收治的必要?在公共安全和精神病人自由的权衡中,是否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为公共秩序及多数人安全,而肆意剥夺少数精神异常者的权利自由?

虽然世界主流精神病学及相关学者、机构,都对精神病及精神病人有相关的定义,对强制收治也有一套在特定条件下逻辑自洽、符合社会规范的规定。但也有不少知名学者对精神病学及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制度提出质疑,甚至从根底上质疑精神疾病这一病种的存在、否定强制收治的合理性。

根据著名社会学家福柯等人的研究和观点,对于人类文明诞生以来,将行为异于多数人的少数人加以“疯子”定义,及在现代社会更进一步定性为“精神病”,还将许多被定义为精神病人的人强制关在精神病院等机构剥夺其自由,还通过强制作息等方式加以约束等行为,以及作为依据的精神病学这个学科理论和内容,都是作为规训人、羞辱异类和不服从者、维护多数人遵从的社会秩序的一种文明的变态行为。

福柯及一些学者对这种精神病定性和强制收治,显然是持批评态度的。在福柯看来,“精神病”及“精神病院”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宰制者对被宰制者、规则制定者对被规训者的压迫。这也就意味着,至少从某个角度看,精神病学及精神病院,本身就是不合法理的,或起码值得商榷的(而非无条件认可其合理合法性的)。而且,精神病学及精神病院还有显著的将当事人“非人化”和污名化的目的和后果(上一节内容有论述)。

而且,即便是所谓“正常人”,往往也会在特定情况下表现出异于多数时候、违反文明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如大吼大叫、打人骂人、杀人强奸等。但当做下类似事情的人较多、符合某些社会范式时,往往并不判定为精神病。但也有的人会因为吵架、打架,被当成精神病送入精神病院。虽然精神病学对判断精神病有一些具体标准,但无论理论还是执行,都有很大模糊空间和主观性,往往看社会、强制机关、医护人员的主观判断,而非客观事实,且很容易被利用和滥用。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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