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统一促进党(统促党)总裁张安乐。资料照。(陈柏州/大.纪.元;)
美媒近日刊出深度调查报导披露,“白狼”张安乐所领导的中华统一促进党(统促党),在台湾执行中共的招募间谍等任务。专家指出,台湾对共谍处罚太轻,并提出修法方向建议防堵共谍案,以维护国家安全。
9月29日,《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刊出长篇报导,经过数月的调查发现,统促党在台湾执行招募间谍、散播统战言论、囤积军火等任务,匿名前美国情报官表示,台湾对间谍“可笑的惩罚”几乎无法吓阻。此外,根据内部文件,台湾政府在过去5年中从统促党及竹联帮手中查获近200支枪支。
政治评论员陈怡伸律师对大.纪.元;表示,台湾一直存在对共谍案处罚太轻、导致共谍案层出不穷、让人诟病的问题。他分析原因:
一、台湾国安三法存在处罚态样不完备,以及处罚刑度过轻的问题。国安三法指《国家安全法》、《反渗透法》及《国家机密保护法》,其中《国家安全法》于2022年6月8日修正时已有提高刑罚的刑度,《反渗透法》于2020年1月15日制订施行,《国家机密保护法》于2023年12月27日修正。
陈怡伸指出,“然而我们可以从过往共谍案中发现,台湾法院在国安案件上的判刑处罚力度过轻,而有不足以产生吓阻力的现象。”
他举例,统促党温姓干部被控经商回台后拉拢朱姓、江姓退役军官,替中共发展组织,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3月27日依违反国安法判处温男有期徒刑10个月、江男1年,以及朱男6个月,并科罚金5万元(新台币,以下同);如易科罚金或易服劳役,均以1,000元折算1天。
陈怡伸说明,本案涉及国安法发展组织罪,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堪称重罪。温男拉拢江男及朱男共同招募人力,为中共建立组织,在台湾协助中共统战台湾,是明显的叛国行为。法院判决若轻判,将使犯罪人无所顾忌,将一再犯罪。
二、法院在国安案件中大量运用“包括一罪”概念,即将多个犯罪行为仅论一罪,形成“轻判”的现象。
他举例,2024年11月统促党中央委员暨发言人张孟崇及妻子洪女从2011年起收受中共7,400万元资助,为特定公投议题、罢免对象、候选人、政党大肆宣传,更利用中共金援诋毁法轮功,遭嘉义地检署起诉。
陈怡伸说明,本案涉及《反渗透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法院审判时,并不会就被告的每一个犯罪行为都论罪科刑,若被告受中共指示帮中共属意的候选人进行了20场造势宣传活动,法院在判断上,会认为被告只成立1个犯罪,而不是成立20个犯罪。如此处罚的刑度就有天壤之别。
陈怡伸希望政府及时防堵统促党在台湾执行中共的招募共谍等问题,并提出修法方向建议:
1.检视过去情节重大却遭轻判的共谍案行为类型,在现行国安三法的基础上,将现有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化,杜绝法律漏洞,并区别行为类型轻重,赋予适当刑度,避免司法人员排斥适用。
他举例,国安法第2条第1款发展组织罪,实务上遭吸收加入组织之人,常伴随泄密、刺探等行为,但因本条款只处罚“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之行为,故解释上以录影方式向敌对势力宣誓效忠或签署不抵抗承诺书等行为,并非本条款得处罚的行为。
倘若行为人是具有特定职务的公务员或军人,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将成为国家安全的破口,公务员及军人对国家有忠诚义务,此等特殊身份之人不得以言论自由为由,背叛其对国家之忠诚义务。
2.在现行的国安法,必须发展组织行为对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已造成明显而立即危险之程度才能处罚,而使被告获判无罪。建议修法删除“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这个不法意图要件,将处罚犯罪类型由“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只要被告做出本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后,即可认定被告行为已对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形成抽象危险而得加以处罚。
3.建议未来在违反国安三法案件审理中,审慎使用“包括一罪”的“接续犯”及“集合犯”概念,而回归“一罪一罚”的罪数认定,避免让潜在行为人存有侥幸心理。
4.建议成立“国安案件专业法庭”:鉴于国安案件的属性与一般刑事案件差异巨大,举证困难度与判断方法上大相径庭,宜由受过完整国安训练的专业法官组成“国安专业法庭”,甚至是成立“国安法院”来统筹掌理共谍案件审判,将较能达到勿枉勿纵的司法审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