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底,网上传出影像创作者郭珍明因拍摄视频被乌鲁木齐市文旅局拟处罚7.5万元和没收设备的消息,微信公众号“现象工作室”对他进行了采访,并发布报道文章,但该文很快便遭到审查删除。
郭珍明自述道:
我去年9月份去新疆旅行,和一位内地的音乐人王啸聊起纪录他的创作和采风的事情,他是做当代音乐的,就是那种现场即兴的乐器和人声。我们萌生了一路旅行、沿途创作和民间采风的想法,边走边拍。
新疆是个文化和音乐特别古老而富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壮丽的自然风光亦让我们沉醉。我们在南北疆、乌鲁木齐这些城市和乡村之间穿行,流连忘返。
整个过程大约是去年12月到今年1月份完成的,就是我们两人,我拍他的创作和采风。后来乌鲁木齐文旅局的人上门进屋检查,说根据举报,说我“涉嫌擅自摄制电影”,把我器材和资料都查封了。
文旅局执法人员当时也说不清楚是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哪条条文,他们只是说,“你去百度查”。他们也不熟悉这些条文。我后来问了律师,也自己查了。我觉得绝大部分影视艺术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不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我认为大家应当对这个法条引起注意,加以学习。
我认为完全不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13条,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
不管是普通人还是艺术家,采用专业或者非专业器材拍摄视频,都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文化艺术创作自由,因为这是个人行为。
即使把我的纪录和拍摄行为定义为电影,但是我的纪录作品哪来的剧本梗概?这说明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人没有注意到纪录片和电影的本质区别。纪录片是没有剧本的,电影才有剧本,纪录片何来“电影剧本备案”?即使把纪录片定义为电影,那也是没有剧本的电影,对于没有剧本的电影作品,《电影产业促进法》怎能要求它去“备案剧本”呢?
电影节不等于电影院,国际上的电影节展出的影像作品不同于电影院播放的电影,非常宽泛。手机拍的视频也是电影,短视频也是电影。文旅局的人认为我去年有纪录片参加了国际上的电影节,并以此认定我拍摄了的视频素材具有电影属性,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个认定你觉得符合法理逻辑吗?
如果我这个拍摄行为都是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那中国这么多影视、戏剧、传媒、美术专业的学生、毕业生,他们的毕业创作都将考虑是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拍摄的纪录、电影、影像作品都去备案了吗?
我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每一个普通公民,以后拿起摄像机或者手机进行纪录和创作,都要考虑一下,有没有触犯《电影产业促进法》?你是不是“擅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