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罗网综合何清涟推特发言
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只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却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如果说普通法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是以法律限制国家权力,那么中共当局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处心积虑以法律限制公民的权利,法律堕落为当局者意志的玩物。
由谭作人案想到的:中共政府指责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中国内政的说法毫无道理。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四种类型,即提交报告的义务,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管辖的义务,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 象的义务,以及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
表面上看似乎国家在承担义务时只针对其他国家,但人权的特殊性决 定了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上承担的实质义务并不在此。缔结人权条约的虽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但人权条约却不像其他条约一样仅仅规定两国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着 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缔约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
因以上理由,国际人权法最终涉及的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人权条约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即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利要求其他任何缔约国承担人权义务,同时该缔约国自身也承担着同样的义务。
国家缔结人权条 约的形式是国家间的,但实质上是在其他国家的监督下如何对“在其领土和管辖之下的个人”承担义务的问题--道理讲至此,就会明白习*近*平前年批评“外国人吃饱了饭没事干,对中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的豪语,完全是因为他是国际人权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