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律师刘蓉芳13日出席台中地院民事庭,称其为被告奥地利Baren Bike GmbH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台湾厂商的委任律师蔡昆洲当庭反对。刘辩称自己是被告公司聘雇的法务人员,但无法提出相关证明。审判长陈冠霖因此未允许其担任诉讼代理人,仅准许其担任“送达代收人”,并限其两周内补交在被告公司任职的证明。
台中地检署表示,已分案调查刘蓉芳是否涉嫌在台违法执行律师职务。有法界人士指出,除非刘确为被告公司正式法务,否则恐涉冒充公司人员,应查明真相。
此案由台湾一脚踏车厂商提起,控奥地利Baren Bike GmbH积欠货款约新台币6,800万元。法院原委托外交部将起诉状等文件转交被告,后收到从中国寄来的委任状,指派刘为诉讼代理人及送达代收人。刘入境时出示相关文件,获准停留15天,必要时可申请延长。
蔡昆洲发文质疑,奥地利公司是否因坚持“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才聘雇中国律师,认为此举恐否认台湾法律制度独立性,冲击司法与国家安全。
蔡律师指出,“在台中地院,惊见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们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 (翻摄自Threads)
法务部说明,根据律仿效规定,外国律师须获法务部许可并经律师公会同意,始可在台执业;民事诉讼法另规定,若经法官许可,也可由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前提是必须为被告公司正式法务人员。
中国律师刘蓉芳到台中地院开庭,引发台湾法界质疑。 (取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