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的“盲人摸象”
1.起诉书违反法定形式,拒不明列被害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被害人名单,证人、鉴定人名单,涉案财物情况等。”
然而,本案起诉书仅模糊表述“二百余名被害人”,拒绝附上明确的被害人名单。这绝非疏忽,而是有意为之,因为一旦列明,辩护方即可依法对名单上的“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其指控的虚假性将无所遁形。
2.用0.28%的样本,推定100%的“被骗”,统计学与法学上的双重荒谬,指控尽然能如此荒谬
恒万公司学员总数:3527人。
在案报案人总数:286人(起诉书称200余人,审计报告称290人,自相矛盾)一个案件报案人人数出现了3个截然不同数字。
公安依法取证的“被害人”:仅对其中10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推定比例:公诉方试图用这10份笔录,来推定全部3527名学员都是“被骗”的被害人,把“以偏概全”发挥的淋漓尽致!且这10份笔录同样存在模板化的现象,“被害人陈述”完全是朝着办案人员的需要“制造”出来的。
荒谬的比率:这10人仅占学员总数的0.28%!
这意味着,公诉方的整个指控大厦,是建立在0.28%的样本率之上的。这在统计学上是彻底无效的,在法学上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即先认定所有学员都是被害人,然后再去找证据,找不到的就用这0.28%来“代表”。
3.辩护权被实质性剥夺:无法取证,何谈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本案中,由于起诉书拒不明列被害人,辩护人根本无法知悉控方指控的“被害人”究竟是谁,导致调查取证权被实质性剥夺。
我们强烈怀疑,在那未被列入名单的3000多名学员中,有大量学员是为了工作需要而正常学习、认可课程价值、并未认为自己被骗的。公诉方刻意回避这部分学员的存在,只选取对其有利的极少部分报案材料,严重违背了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
结论:
公诉方此举,意在人为制造一个无法被证伪的指控。既然名单都不公布,辩护人自然无法反驳。这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更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基石。我们坚决要求公诉方立即公布全部被害人名单,否则,该项指控因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能成立。
上海宝山司法机关张国滨、朱佳琳携手“制造”冤假错案
上海宝山司法机关朱佳琳检察官、张国滨法官用实践证明公权力的滥用
请问上海宝山的司法机关,谁在“杀良冒功”?
上海宝山司法机关的“工具人”:朱佳琳检察官、张国滨大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演讲实录:司法如何贴近人民
Deepseek坚决认定恒万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广州中院有责任有担当|兰世立一案《无罪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