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台湾被驱逐出联合国是一大冤案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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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台湾被驱逐出联合国是一大冤案

2025年9月9日,位于纽约市曼哈顿的联合国总部。(Spencer Platt/Getty Images)

“中国加入联合国的程序不合法,台湾被驱逐出去的程序也不合法,这等于是联合国的一个冤案。”中国维权律师张仁从程序法的角度对此做了解读。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大会一经开幕,就有多个民主团体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外抗议,他们喊得最多的一句口号是:“中共滚出联合国!”认为中共不代表中国人民,呼吁不能让联合国沦为中共的工具。

9月份以来,多家海外媒体刊登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林佳龙专文《让“台湾一起拼”,共促全球和平与繁荣》(“Chip in with Taiwan”for Global Peace and Prosperity),包括美国南加州“灯塔媒体新闻”(Beacon Media News)和美国保守派媒体Newsmax等。

“Chip/芯片(in)”有一语双关之意。林佳龙呼吁各国正视台湾在半导体等领域的贡献,提出“现在是联合国承认台湾的时候”。认为唯有将台湾纳入国际社会,方能真正落实“不遗漏任何人”与“携手共进”的愿景。

对此,来自北京的维权律师张仁做了法律程序上的解读,表示希望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公道话。程序是公平的前提,程序也是一种权利,程序法有时比实体法还重要。《联合国宪章》就是一个法律,是联合国的一个组织法,会员国驱逐和新会员国加入都有很明确的规定的。

分析:中共政权用非法手段进入联合国

张仁认为,中国加入联合国是违反程序法的,没有履行新会员国的加入程序。《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成为联合国的会员要提出申请,由联合国安理会来审查。这个审查就是一个程序法。那么安理会根据联合国规定的实体法的要求,什么样的国家才能成为联合国成员?比如说,爱好和平,尊重人权等等,有这些具体的要求。

审查以后,安理会认为其符合联合国成员的要求,把这个意见做出一个决议,成为一个有效的文件,还要交给联合国大会,有三分之二成员的通过,才能完备的走完这个程序,成为新的会员国。

按照联合国的宪章,如果一个老的成员国要被踢出联合国,也要经过安理会审议。但是台湾被赶出联合国是没有安理会审议,所以说它的程序也是违法的,而且没有允许台湾提出申诉和复议这么一个程序。

他回顾当时的背景,1971年当时还有很多社会主义小国家,尤其是阿尔巴尼亚,中国对它的援助很多。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代表那些社会主义阵营的小国家,发起一个文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联合国代表,联合国通过2758号决议,把台湾给推出去了。

他分析说,1971年是大会单方面表决,绕过了安理会。不论是暂停会员国权利还是驱逐,都必须先经安理会推荐,再由大会表决。从这个角度说,确实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当时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用这种不符合法律的一个文件去代替入会的程序。当时台湾没有提出法律上的抗议或者申辩,比如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安理会提出申议,现在也可以的。

张仁认为,2758号决议是流氓国家联合对民主台湾的群殴。美国也有责任为了恢复美中邦交,不惜牺牲台湾的合法权益,制造联合国历史上的第一大冤案。

近年来,中共不断用武力恫吓台湾,军机扰台。张仁表示,台湾作为“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虽然失去联合国席位,但他是一个运作完整的社会与政治实体。在全球公共卫生(如WHO)等事务中,台湾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影响力不容忽视。没有联合国代表性,台湾难以全面参与国际治理,这种“法理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张仁认为,台湾被非法剥夺联合国席位,如何启动法律程序恢复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在外交方面主体上,台湾是一个独立的、有效的政府,如果承认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那么中国(中共)如果要打台湾,就属于国际法上的问题,就不是内部问题了。“现在中国要把它当作一个国内的内部问题。”他说。

“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为什么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张仁解释说,实体法规定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而程序法是要规定了实现这些法律权力的过程、环节和步骤,就是如何实行你这个权利。

比如说犯罪,犯罪是一个实体概念,那么如何把犯罪给出一个有法律效果的定义呢?那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步骤和程序,不是说说你是犯罪你就犯罪,它必须要经过几个步骤。

程序法涉及到的第一个是主体,谁有权利定你为犯罪的一个主体机构?比如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是把这个权利给司法机构,法院才能确定你成为犯罪的主体。比如警察就不能,警察是一个定犯罪的调查机构,他必须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嫌疑人对审判不服还可以上诉,要经过这么一系列的程序以后才能确定犯罪。

因为只有程序公正和不缺乏,才不容易发生冤假错案。如果没有一定的程序,随便哪个机构都可以定你犯罪的话,那就很危险。要经过一些程序,赋予你上诉、申诉、申辩、听证这些权利。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程序比实体更重要。

张仁表示,法学学者认为中国是不重视程序法的。比如在美国,只要被告或者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能够向法庭证明:被告是受到了非法的刑讯逼供,那么法庭就宣告被告为无罪。但是在中国,哪怕是程序有瑕疵,刑讯逼供,法庭也不予采纳。这样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对人权不尊重。“程序违法会导致判决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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