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中共二十大上,胡锦涛翻看名单被栗战书制止随后被习*近*平派人架走,图片来源[Tingshu Wang/路透社]
2012年12月底,《共识网》发表了包括张千帆、贺卫方、胡星斗在内的70多位中国学者联名推出的《改革共识倡议书》,提出“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六点改革主张,作为中国公民所认同的改革共识。笔者对倡议书基本上是认同的,但是对“保障宪法效力”表示异议。
“只要认真对待宪法,依宪执政、选举民主、表达自由、市场经济、司法独立本来自然会得到落实。然而,由于宪法实施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现行宪法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宪法从‘国家的根本法’蜕变为不管用的‘门面’,未能发挥宪法序言所期许的‘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完善宪法实施机制,让宪法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对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发挥有效作用。事实上,体制改革的根本正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
读到此处,笔者想到的是,习*近*平之所以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为他是中共党头,深知中国宪法是中共党治宪法,其目的是维持中共独裁统治,自然要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什么改革派学者们也跟随着提出“由于宪法实施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现行宪法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体制改革的根本正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呢?
笔者要问的是,学者们思考过“宪法实施机制不完善的原因是什么吗”?当时,笔者写了一组文章,指出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宪法制定权来自其全体公民;中国宪法是握有枪杆子的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强迫中国人接受的伪宪法;中国宪法充满了谎言,借以欺骗中国人服从中国共产党统治。宪法中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等等条款全部是画饼。中国共产党唯一在意的是它的统治权力。这是宪法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笔者强调,中国必须首先制宪(或先修宪,后制宪),废除中共恶法,并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国宪法的建议”。
当时,笔者想要投稿《共识网》,后考虑到《共识网》不一定会采用,采用了也许会给《共识网》带来麻烦,便将此组文章放下了。这一放就是八年多。2021年初,笔者通过国外的朋友在国外杂志上发表了《制宪系列文章》,共22篇。有的朋友曾经美誉为新的《零八宪章》。
近日,笔者阅读了《张千帆|我的宪政思想——六十小结》一文。此文是张千帆为其60生日于2024年1月所写。
文中,张千帆教授依然坚持:“中国宪政的症结在行宪而非制宪:不在于再制定一部漂亮的宪法,而在于落实目前这部有缺陷的宪法。“(2)
笔者很不以为然。如果说十几年前不提制宪,而强调“必须完善宪法实施机制“,这是由于当时尚有“完善宪法实施机制”的微渺希望,那么经历了习*近*平推行的共党高于宪法,党魁大于国家的恶政之后,花甲之年的张教授竟然提出”中国宪政的症结在行宪而非制宪“之见解,令笔者十分不解。中国宪法仅仅是有缺陷吗?认真刨析中国宪法,就可以发现其充满了谎言与欺骗,是一部名副其实的恶法。
更值得商榷的是《六十小结》里的这一段话:“鉴于中外历史和当代教训,我主张议会制,因为民选议会是民意代表、法治源头。议会制下的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更加清晰,更有利于民主和法治。—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现行宪法是不错的,因为它和英国西敏寺体制一样,都是议会制。虽然宪法文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有什么能比宪法第34条(选举权)、35条(言论自由)、36条(宗教信仰自由)更重要呢?这三条没有得到落实,总不能说宪法规定得不好,是不是?如果选举权用好了,哪怕只是选举县乡两级基层人大,加上积极行使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那么中国基本上就是英国“。(3)
中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吗?表面上看,中国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然而,英国的议会议员是民选的,民选议会是民意代表。中国的人大代表不是民选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内定的,虽然也走个所谓选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民意代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英国议会也不能相提并论,中国是一党专制,跟民主世界的“议会制”是两码事。
中国宪法的第34条(选举权)、35条(言论自由)、36条(宗教信仰自由)为什么没有得到落实?
在民主国家,选举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是重要的。在中共党国,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什么比得上维护中共统治更重要的呢?选举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有害于中共统治。中共是不可能落实这三条的。之所以中国宪法中包含34条(选举权)、35条(言论自由)、36条(宗教信仰自由),为的是欺骗中国百姓!
中共党治宪法是围绕着加强巩固中共独裁统治而设计制定的,其中充满了谎言和欺骗。如果全面揭露中共宪法的谎言与欺骗,笔者恐怕要写成一本书。本文笔者只以中国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为例,揭露中国宪法的谎言和欺骗。希望全面了解中国宪法谎言与欺骗内容的读者,请上《必应》网查阅春生《制宪系列文章》。
宪法正文中的谎言与欺骗
(一)工人阶级不是中国的领导阶级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