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一罪成立与否,关键是犯案人有无“颠覆意图”,就跟杀人、诈骗等刑事罪行一样,必须证明有特定的意图,而不是那些不计过错、犯规即受罚的行为(如随便过马路者不知有罪也依然犯法)。因此,若果他们相信“35+计划”不外打算用选票向政府施压,更相信《基本法》在《国安法》实施后依然有效,议员可以任何原因反对财政预算案,因此尽管他们的认知全错,但肯定一点是,整个计划及全部行动都不带“煽动意图”。换言之,没有犯罪意图,他们那又何罪之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