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寿等律师提交江西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状》中提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温海萍实施了杀人行为。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法医学鉴定、物证检验表明,案发第一现场和藏尸现场,均没有找到温海萍作案的证据。温海萍身上没有任何搏斗的伤痕;温海萍衣裤、鞋子上没有血迹;两处现场、移尸途中均没有提取到温海萍的脚印;死者皮带上没有提取到温海萍的指纹;没有发现温海萍的精液;移尸途中没有发现血迹;死者乳头上没有检测到温海萍的唾液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