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百姓的房子,别说是社区人员,就是警方、法院这样的执法部门,也不能自己随意拟定一个通知,就可以随便撬锁开门了。社区假以“为你好”之名义的做法,表面上是“为老百姓好”,也确实会有着这样的效果与目的,但是,一个行为具备了“善意与好处”的方面,却并不能就此可以为所欲为,就能代表其可以不顾另一方面的违法性、危害性了!“人,只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如果一个消杀行为,就要以牺牲民众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为代价,则“财产的神圣不受侵犯、住宅安全不受侵犯”等“公民免于恐惧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