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于朦胧饰演的“白真”是杨幂四哥。(图/翻摄自IG@alanyu0615、翻摄自IG@yumenglongfans、翻摄自豆瓣电影)
如果震惊两岸娱乐圈的“于朦胧命案”不是发生在大陆,而是发生在台北,整个调查走向可能完全大大不同。知名律师颜瑞成分析,依照台湾的刑事制度,北检检察官必然会主动侦察,不仅亲临现场、请法医相验尸体,更会立刻封锁坠楼地点、调阅监视器、追查聚会成员,甚至传说中的“关键U盘”进行数位鉴识,以厘清真相。对比大陆警方仅在案发12小时内便草率宣布“排除刑事嫌疑”,更凸显出司法透明度与办案态度的巨大差异。
知名律师颜瑞成分析:
若于朦胧案发生在台湾,无论是房门反锁、窗户破损、现场清理过快,或是网络限流、舆论封锁,种种疑点都会成为检察官追查的方向,绝不容许草草带过。
太不单纯了!于朦胧正是窜起当红的小生 命案911发生至今疑点越来越多
疑点越来越多的于朦胧命案如果发生在台湾,知名小生演艺事业正要迈向高峰,如果没有外力介入,怎么可能年纪轻轻就死亡,疑点太多了。于朦胧命案,也在台湾司法界掀起热烈讨论,因为真的太不单纯了!
目前在中国爆发的主要疑点:(网友与粉丝列出的疑点)
1.警方结案速度过快:案发后约12小时即宣布“排除刑事嫌疑”。
2.房门反锁却发生坠楼:卧室门从内锁上,却仍坠楼,动线矛盾。
3.窗户与窗纱破损:是否外力因素或挣扎痕迹?尚未公开解释。
4..现场清理过快:坠楼现场疑似被迅速清理,影响证据保存。
5.潜规则与圈内压力:传出于朦胧曾拒绝潜规则,疑似有外部压力。
6.母亲的告冤书与关键U盘:于朦胧母亲称握有U盘内的证据,可证明非单纯意外。
7.舆论与信息受控:网络相关讯息疑似遭删除或限流。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IG@alanyu0615、翻摄自IG@yumenglongfans)
台湾司法界私下议论纷纷 若发生在台湾 北检跟舆论早就沸腾了
台湾检察官如何启动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检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时,应即开始侦查。常见的办法有:
1.剪报分案、相验尸体、法医检验:
会由检察官带同法医进行相验,必要时解剖以厘清死因(自杀、他杀、意外)。
2.封锁现场,立即封锁坠楼地点,禁止外人进入,避免破坏或清理现场。
3.勘验房间与窗户:检查房门锁痕、窗户破损、指纹、DNA,确认是否有人进出或外力痕迹。
4.调阅监视器:会全面调阅小区/大楼内外监视器,确认案发前后人员进出动态。
5.传唤相关人:会约谈同场聚餐的朋友、房主、管理员等,厘清案发当晚的经过。
6.电子设备鉴识
7.若有“关键U盘”、手机、电脑,地检署会交由刑事局或调查局进行数位鉴识,还原讯息、录音或档案。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IG@alanyu0615、翻摄自IG@yumenglongfans、翻摄自豆瓣电影)
知名律师颜瑞成分析 于朦胧案若疑点为真 嫌犯触19条罪 最重求死刑
知名颜瑞成律师分析,于朦胧案的真实案发过程,外人不得而知,但网络现有流传甚多,各种版的故事均十分惊悚,生活在民主法治社会台湾的我们,实在难以想像。如果发生在台湾的话,几种可能版本的故事的责任者,都会涉及刑事责任,分析如下:
一、神秘聚会与设局传言:
网络流传于朦胧在生前有参加一场“6人聚会”,也有谣传参加的是“17人聚会”,但不论是哪一种版本,都提到于于某在聚会过程中,可能遭“设局囚禁”,并被灌酒,施虐、轮奸、施打毒品及各种殴打、虐杀,甚至被迫签署协议,因此涉案人员可能成立的刑责,依台湾法律来说可能包括:
1.设局囚禁部分,行为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302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囚禁过程中,于某若遭多人强制惯灌酒、施虐、殴打或强迫签订协议的话,除了构成刑法第304条“强制罪”(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条“伤害罪”(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可能触犯刑法第296条之“使人为奴隶罪”(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于聚会过程中,如果有涉嫌强迫施打毒品行为的,会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6条“强暴胁迫他人施用毒品罪”,依台湾法律规定,依施打毒品种类不同而轻重不同,若为第一级管制毒品(海洛因),行为人甚至可能会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甚至可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4.在囚禁过程中,于某如果遭他人强制性交或轮奸,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21条及第222条第1项第1、4、5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强制性交完成后,于某再遭行为人共同凌虐杀害,行为人还会构成刑法第226条之1“强制性交与杀人罪之结合犯”,得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
5、上面各种犯罪,不论是否亲自下手实施,或者在场指挥,如果在场之人有犯意联络和行为分担,都会成立共同正犯。也就是说,如果宋伊人有犯意联络和行为分担,即便在现场没有下手,也有可能会构成共犯。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豆瓣电影)
二、红色USB传说:
1.如果于朦胧因为身上藏有娱乐圈大佬或政府高层贪府洗钱的USB资料,聚会成员为了逼问该USB下落而对其施暴,甚至以“被跳楼”的手段威胁,除了构成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条“伤害罪”(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进而构成刑法第271条“杀人罪”(得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于某被倒挂在窗台墙外许久,同样是被凌虐的犯罪行为之一,同样会评价为刑法第302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96条之“使人为奴隶罪”(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也会构成刑法第302条之1第1项第1、4款的“加重剥夺人行动自由罪”(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次坠楼说:
最为惊悚的,网络传于朦胧第一次坠楼后,共犯为了下手取出遭于某吞入腹内的USB,竟然开腔剖腹将于某肚子割开,从腹内取出USB灭证,除了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47条“损害或侮辱尸体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取出的USB如果是涉及到他人的犯罪证据,且为了灭证而为取消的话,亦可能再构成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行为人为了制作于某“意外死亡”的假象,再度将于某尸体第二度由五楼丢下,若于某当时已经死亡,可能会二度构成刑法第247条“损害或侮辱尸体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度将于某丢下楼以前,于某若一息尚存,二度坠楼方为死亡的原因,则此次行为才会构成杀人罪。
四、调查缺乏透明:
至于警方于事发后抵达现场,不但拒绝公开调查结果,甚至将于某尸体迅速火化,以达“湮灭他人罪证”之目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134条之“不纯正渎职犯罪”,得以加重判刑至2分之1以上。
颜瑞成律师提出结论:上开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在台湾,在媒体报导及司法制度追查之下,相关行为人的刑责均可能超过10年以上,业可能遭判处死刑。只可惜于朦胧身不逢地,恐怕将含冤难伸。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豆瓣电影)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IG@alanyu0615、翻摄自IG@yumenglongfans)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IG@alanyu0615、翻摄自IG@yumenglongfans)
如果于朦胧案发生在台北?!北检早就动起来了扑天盖地侦办,全案将恐彻底翻盘。(图/翻摄自豆瓣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