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位未定论”源自二战后的《旧金山和约》安排。虽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曾提及台湾“归还中国”,但这些只是政治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真正具法律约束力的,是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以及1952年的《日华和约》,但两者均只写下“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却未明文将台湾主权归属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刻意模糊,使“台湾地位未定论”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基础。
当年蒋介石接受这样的安排,并非因为不在乎主权,而是权衡国际现实的妥协。韩战爆发后,美国为了冷战战略,刻意维持台湾法律地位的模糊性,不愿在条约上确认台湾归属,以避免将台湾问题视为中国内政。蒋介石虽然希望和约能确认中华民国对台湾主权,但顾维钧、叶公超等外交幕僚提醒,若强求明文,可能引起美英反对,甚至削弱美国对台湾的安全承诺。最终,蒋介石接受“未明定”的和约文字,以换取美国在安全与外交上的支持。
这样的战略忍耐,反而在长期为台湾留下回旋空间。因为在国际法上,台湾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未被明确划归中华民国,而是处于“未决状态”。这为台湾后来争取“主权在民”的论述提供基础,也削弱中共将台湾问题简化为“中国内政”的正当性。
最近,美国在AIT声明中再次强调,《开罗宣言》《旧金山和约》等文件并未决定台湾最终地位,这与蒋介石当年接受“台湾地位未定”的历史背景形成呼应。对美国而言,借由“台湾地位未定”立场,阻止中共垄断国际舆论,并保留战略空间。
因此,蒋介石接受“台湾地位未定”,不只是被动的历史结果,而是一种外交现实下的选择。今天美国的表态,正是这段历史的延续,凸显台湾地位未决既是挑战,也是机会,关键在于台湾政府和人民如何将其转化为“主权在民”的现代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