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六名编采人员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结案陈词今日(17日)继续,结案陈词原定上周四(14日)起展开,遇黑雨延期,周五(15日)开庭时,辩方指黎智英有心悸等问题,申请不出庭,遭法官拒绝,安排黎智英佩戴24小时心电图检查仪器上庭。早上有逾30人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外排队轮候旁听。
法庭职员提醒不得发表道别语等
开庭前,法庭职员如上周开庭时,转述法官指示,称无论法官是否在场,必须保持安静,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审讯,不得就此案发表任何感受或意见,包括个人感受、祝福语及道别语都不允许。
“唔好挥手”
早上9时58分,身穿白色风衣、戴黑框眼镜的黎智英由惩教人员押解入庭,先向律师席示意,再靠近被告栏玻璃窗与律师沟通。他其后向旁听席双手合十、微笑点头,坐下后又以口形与亲友隔空沟通,挥手和做 OK手势。期间,有旁听人士向黎智英挥手,遭法庭职员阻止:“唔好挥手”,又说:“先生,讲过㗎喇,头先讲过唔可以再挥手”。该旁听人士质疑,“挥手咋㖞”、“挥手都唔得?”,法庭职员称是法官命令。
甫开庭,控方代表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表示,根据医生的建议,黎智英上周五已获安排动态心电图监测仪,现时应戴上,黎亦已获处方药物,黎对此没有投诉,其身体状况适宜上庭。黎闻言点头,其上身被白色风衣覆盖,暂未见有心电图仪器或电线外露。法官杜丽冰指,若黎智英感不适,可通知法庭,法庭可安排小休。
控方结案陈词处理辩方五个法律观点争议
开庭后,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控方开始结案陈词。黎智英被控三项串谋罪名,控方周天行援引《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串谋罪”,指出“如任何人与任何其他人达成作出某项行为的协议,而该项协议如按照他们的意图得以落实⋯⋯即属串谋犯该罪行或该等罪行。”周天行指,举证重点在于“协议”,而且毋须证明被告在新法律(在本案指《国安法》)生效后形成新协议,只要行为持续即可定罪。
周天行并援引吴政亨案证明,控方毋须举证协议延续(renew)。法官李运腾问及案件是否进入上诉程序,周天行表示没有就此观点上诉。
周天行续指出,会逐一处理辩方提出的法律观点争议:(一)《国安法》生效产生的“后发非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二)《国安法》第29条(四)有关“请求”(request)及“制裁”(sanction)的意思;(三)煽动颠覆罪名要求证明“基本意图”抑或“特定犯罪意图”;(四)有关3间被告公司的罪责,如何举证谁是作出指示及决定的人士;(五)关于检控报章及人权议题。
请求制裁等协议《国安法》生效后持续
就第一点争议,周天行陈词指被告于《国安法》生效前,与“重光团队”达成请求制裁等协议,协议并在《国安法》生效后持续。他引述辩方陈词指,契约法(law of contract)适用于串谋协议,《国安法》生效后,《国安法》前的协议因而受挫失效(frustration),须形成一份新的协议(renew)才属违法。控方反驳,契约法不适用于串谋协议,又指控方毋须证明串谋协议何时形成,只要有证据被告同意协议、并有意图在《国安法》后继续原本协议行为,则无须形成新的协议,该协议亦继续存在,并在《国安法》生效后变成违法。
控方强调,契约法有关原则不适用于刑事控罪。周天行并进一步就“frustration”的意思,引用1973年案例 DPP v Doot,指只是用于陈述串谋行为因外在因素未如计划进行,并非法律原则,而该案法官并非参考契约法或 frustration法律原则。周最后重申,只要协议达成,则已触犯罪行。
回应辩方引张晓明提及“勾结”意思
就第二点针对《国安法》第29条的诠释,辩方引述时任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于2020年7月1日国安法新闻发布会回应记者提问时,提及“勾结”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干坏事”,认为“勾结”意味双方须有勾结的协议。惟周天行指,29条没有列明须与勾结一方有特定的协议,认为毋须“相互串通”才能入罪。
法官李运腾指张晓明非《国安法》制定者
就控辩双方引述张晓明的说法,法官李运腾指,终审法院于吕世瑜案订明,法庭在诠释《国安法》时,不能参考一般的内地法律,只能采纳与草拟《国安法》有关的资料;而张并非《国安法》制定者、亦非内地立法机关一部分,问他是以什么身份谈及《国安法》的意涵?
周天行指,张晓明的说话并非不正确,他提及《国安法》第29条对哪些勾结行为构成犯罪有明确规定。法官杜丽冰指,不是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法庭可给予多少比重;李运腾亦重申,法庭是否可以考虑张的说法来诠释条文,“我们可以此来达致任何结论吗?”。周指,张晓明有见证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并重申认为据29条,勾结双方毋须“相互串通”、有秘密协议。
控方指请求包括间接倡议、发表意见
至于“请求”(request)的意思,辩方陈词指,必须是与外国沟通并让外国接收的(request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and received by a foreign country)。控方不同意,指《国安法》第29条只是指“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不是“request to a foreign country”,条文只针对提出请求一方,与被请求一方无关,只要提出了请求,便完成了请求。
李官续指,串谋关注的是协议而非实行。控方同意,但表示同时会依赖公开作为(overt act)。控方又举例说,如果辩方说法成立,“请求特朗普”是否指打电话给对方而对方接听?控方认为这会令《国安法》立法目的落空。控方续陈词指,请求不限于直接提出诉求,亦包括间接的倡议,包括发表意见。
控方并就“制裁”(sanction)的意思陈词。辩方陈词指,制裁的意思应只限于针对国家(state)而不包括个人(individuals)。控方反驳指,《国安法》第29条未有就“制裁”一词提供诠释,但应作出自然、一般、根据上文下理的理解。
控方指,《国安法》的制定是为处理香港普遍存在的国安风险而度身订造的,其时,美国已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容许美国总统对中国或香港官员实施制裁。根据人大5.28决定,控方认为,制裁必定包括针对国家及港区官员的制裁,否则亦会令《国安法》立法目的落空。控方续指,官员的行为是代表国家的,所以“制裁”逻辑上也包括对个人的制裁。
陈词期间,戴上耳机的黎智英背倚墙,挠手闭目。
黎智英被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及“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审讯前后历时146日,单黎智英作供便52天。控方指控黎以主脑身份,与其他《苹果》高层串谋发布161篇煽动文章,意图引起对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又指他作为“激进政治人物”,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请求外国实施制裁,黎作供时否认。
同案另涉六名《苹果日报》编采人员,包括前壹传媒首席执行官张剑虹、前《苹果日报》副社长陈沛敏、前《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前《苹果日报》执行总编辑林文宗、前《苹果日报》英文版执行总编辑冯伟光,以及前《苹果日报》论坛版主笔杨清奇;六人选择认罪、其中三人转为控方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