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地检署,资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湾律师蔡昆洲在社群网站发文表示,在台中地方法院开庭时,疑有中国籍律师违法担任一家奥地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台中地检署表示,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不得在台执行职务,全案已分案侦办。
蔡昆洲在社群网站Threads发文表示,13日在台中地方法院开庭时,发现一名中国籍律师违法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他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若容忍此行为,恐开启先例,让境外人士绕过资格审查进入台湾司法体系,不只侵蚀本土律师专业,更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
台中地检署今天(14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日前在社群网站平台有人发文表示,发现台中地方法院疑似有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执行律师职务,“当庭遭对造律师质疑其适法性等情,并引起广泛关注及讨论”。
台中地检署指出,在中华民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者为外国律师;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并于许可后6个月内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分别为律师法第114条第1项及第115条第1项本文定有明文”。
台中地检署表示,贴文所指的不详诉讼代理人涉有违反律师法的犯罪嫌疑,该署已主动分案,指派检察官积极查办。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14日)发布新闻稿表示,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委任律师为之,如不具律师资格之人,现受雇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从事法务工作,经该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任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者,亦例外可受任为民事诉讼之诉讼代理人,此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第2条第3款所明定。
台中地方法院表示,查报载之案件为民事诉讼,被告为奥地利公司,具状委任无台湾律师资格之大陆地区人民刘姓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并于本院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即8月13日开庭时,表明系以受雇于被告之法务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台中地方法院表示,因刘律师无台湾律师资格,且未能提出相关佐证,该案审判长乃未许可其代理,并就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事项,命刘律师补正资料,该案13日并未进行本案诉讼审理程序,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