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庭4日首次对现任国家元首苏丹总统奥马尔•阿尔•巴萨尔的逮捕令。国际舆论要求处罚专制统治者的呼声日益升高。
迄今为止包括残杀波斯尼亚20万穆斯林的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等4名前任国家领导人因涉嫌犯人伦犯罪而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
近来还开始了对上世纪70年代残害170万人性命的柬埔寨红色高缅核心人物的审判。对国际战犯的审判日渐加快。
国内外人权专家们认为巴萨尔总统因达尔富尔问题遭到起诉,金正日在朝鲜政治犯收容所问题上的犯罪也可以向国际刑事法庭提起诉讼。
开放朝鲜广播河泰庆代表在一篇近期发表在《时代精神》(2009年春季号)上的论文《利用国际法改善朝鲜人权战略》中指出,国际司法有充分地理由介入朝鲜人权问题。
论文称:“2002年根据‘罗马协定’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只具有在当事国行使国内司法体系时发挥补充作用。但是如果当事国的司法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有失公允时完全有充分的理由介入。”
论文认为,从理论上讲,朝鲜的人权犯罪中国际刑事法庭可以介入的问题又绑架和政治犯收容所问题。
◆绑架、战俘问题
国际刑事法庭规定在签订罗马协定的国家内发生犯罪时可以在国际刑事法庭提起诉讼。韩国和日本都是批准罗马协定的国家,朝鲜绑架韩国国民、战俘问题等可以成为起诉的根据。
根据罗马协定,朝鲜绑架韩国国民属于第7条第1款的强制失踪。国军战俘如果在政治犯收容所中遭受了刑讯,也可以属于反人道主义犯罪。但是即使充足这些起诉条件,但是还需要弄清楚由谁来起诉的问题。
原则上讲,国际刑事法庭的起诉主体可以有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国政府、国际刑事检察官等。但是联合国安理会上有俄罗斯、中国等国家会反对,韩国和日本政府需要承受对朝关系上巨大的政治负担。
国际刑事检察官直接提起诉讼也有可能。这时需要通过国际舆论积极关注朝鲜人权。
◆政治犯收容所问题
政治犯收容所根据罗马协定属于第7条的“反人道主义犯罪”。关押在收容所的人们遭受的“强制失踪”、“强制驱逐或迁移”、“严重剥夺身体自由”、“刑讯”、“强奸”等都属于反人道主义犯罪。
但是政治犯收容所属于朝鲜国内的问题,朝鲜也不是罗马协定批准国,所以国际刑事检察官介入的条件不够充分。
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加入罗马协定,但是对特定犯罪宣布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这时国家刑事检察官需要承认事态的严重性,直接提起诉讼。这时政治犯收容所也可以被起诉。
◆对和平的威胁
向国际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另一种情况是联合国安理会认定某一种犯罪属于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对和平的威胁”。
通常联合国安理会认定“对和平的威胁”的条件是满足a)广泛的人道主义及人权问题 b)发生大量难民 c)贩毒等严重的边界问题 d)政府组织和武装组织或者武装的民族团体的纷争 e)颠覆民主程序选出的政府等5项中的任何3项。这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参与问题的解决。
原则上看,朝鲜至少满足了三项。导致大量饿死的粮食政策、政治犯待遇(a)、大量脱北(b)制造和贩卖毒品、制造假币和洗钱(c)。
近10年来脱北者和贩毒减少的情况下,以“对和平的威胁”为由起诉朝鲜的根据比10年前削弱了不少。但是朝鲜如果继续拒绝执行联合国大会的朝鲜人权决议案,联合国内部也可以将问题移交给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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