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法轮功学员夫妇孙丽香和刘景禄被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10月30号将开庭审理。辩护人之一的江天勇律师认为,无论从法律上或者从事实上来说,这个罪名都不成立。
刘景禄、孙丽香夫妇于2008年6月2日晚在散发法轮功资料时被中共警察抓捕至今。期间,两人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鸡冠区法院将于10月30号开庭审理夫妇两人。刘景禄聘请了北京律师黎雄兵和江天勇辩护。孙丽香聘请了鸡西市律师左大伟和北京律师唐吉田辩护。
江天勇律师29号上午对本台记者表示,他认为无论从事实或者法律来说,两人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他们所做的无非是宗教信仰者行使基本的权利。他首先从法律上分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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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说某个人破坏了法律实施,那么他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他们这些信仰者完全没有组织。也没有哪个组织让他们利用,哪个组织也没有利用他们。第二,中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那么根据中国以及世界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则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么你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那么你怎么能按照这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去惩处呢?第三点就是说,他们究竟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你不能空的说,你只能具体说破坏了哪一部,是刑法?刑法哪条?破坏了哪个行政法规?
江天勇又说,从事实上来分析,定罪证据也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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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他从某个地方经过,某个地方有法轮功的宣传材料。你怎么就一定认为,这就是他们传播的呢?难道在他们之前,没有别人的可能吗?
江天勇律师还指出,刑法第三百条和中国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条文相违背,是无效的。他表示在法庭上也会提出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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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规定和中国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相冲突的。也与国际上世界的普世原则相冲突。因为国际人权法里面也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包括公民有信仰现有宗教,或者创立一个宗教,信仰公开的宗教,或信仰秘密的宗教,或者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聚会,等等,包括传播他的宗教教义,这都是他的基本权利。也是现在普世价值里面认可的人权。所以说中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是与中国根本大法宪法相冲突的,应该是无效的。
刘景禄夫妇在鸡西市国保大队被刑讯逼供。江天勇指出警方非法取得的口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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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当事人受到的刑讯逼供包括用装半瓶水的矿泉水瓶使劲打他的头,然后被扇耳光,被踢,被电棍电击,他说当时的痛苦实在是无法忍受。而且他说他的妻子在隔壁,也受到刑讯逼供。他听到电棍的声音,他妻子的惨叫声。
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到法院向主审法官唐静杰询问关于被告人家属旁听的事。唐法官说40张旁听证已经全被610的拿走了。家属找到法院吴大林副院长和610办公室,迄今仍然没有拿到旁听证。
以上新闻由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秦越,俞珊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