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
个人住房暂免征收
个人卖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两大住房新政策,一方面减免了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税费,另一方面调低了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昨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消息迈出了住房新政的第一步,2005年以来以紧缩为特点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首次出现了逆转迹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中国人民银行22日宣布,决定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加强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金融支持。自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
就在上周五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刚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业界认为会有更多具体的住房新政颁布出台。而此前,国内已先后有18个城市出台政策救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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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条救楼市,13条救开发商,3条优惠购房者
10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20大救市举措,这些举措从10月20日起开始执行。值得注意的是,20条政策里,仅有3条指向购房者,如契税减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却有13条政策主要面向开发商,如不得提前向开发商征收相关税费等。
开发商优惠条款多
《意见》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它适用于石家庄市建成区,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执行。在《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河北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资金链紧缺的开发商来说,《意见》中的多个条款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在20条中,特辟“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一章,罗列了13条面向开发商的优惠措施。如: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对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中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还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
同时,市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城建收费可先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
购房者得到3条优惠
而《意见》给购房者的优惠仅有3条:除了多种补贴,还放宽入户条件。
该《意见》明确,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含经适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等;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适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
与此同时,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此外,凡在市区投资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
地产人士:为消费者考虑不够
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认为,地方政府救市应该多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但从石家庄的20条来看,还是面向开发商的利好较多。他认为,地方政府的调控政策不能和中央相违背。而从昨日财政部新发的几条措施可看出,中央目前是鼓励自住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对开发商的救市政策是不鼓励的。他认为,个人购房信贷和二手房营业税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键之处并无相关政策,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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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救市新政:两年以上自住房转让免个税
在中央22日推出稳定楼市七招的同时,上海也颁发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两年以上自住房转让免个税、公积金贷款每户最高80万元等利好消息。
《意见》共计14条,内容涉及税缴、公积金等方面,在税收减征上力道较大,减轻购房者交易负担的用意显而易见;而公积金方面,除了早先提出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之外,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达到了80万元,同时还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所长杨红旭评价称:“此次上海房产新政力度大于全国。”
二手房有望解除“冰封”
《东方早报》报道,按照此前规定,二手房交易中,购房未满五年上市交易将被征收高额个人所得税和高达总房价5.5%的营业税。两项税收相加总税额达到总房价的6.5%。此次将五年规定调低至两年,将使得二手房流转成本大幅度降低。
“这笔税收的免除将极大地刺激目前低迷的楼市。由于只需要两年的时限,购买新房的热情将被激活;当然更加受惠的肯定是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曾经极大限制了二手房交易,二手房市场在最近房产寒冬中几近冰封。”
业内人士陈真诚则认为,这些政策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可减缓房价下降的速度。
此外,上海大幅度扩大了公积金贷款额度,并将单一借款人公积金基本贷款自住普通住房首付公积金比例调低至两成。个人基本公积金贷款额上调至30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将达到80万元。
这是上海短期内第二次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前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从10万元调高至20万元。这被看作是上海救市措施的第一步。
贷款惠及面更广
税收减免可具体拆分为三个限制条件,一是“首次购买”,二是“90平方米以下”,三是“普通住房”,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购房者才可享受这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
从目前上海市场来看,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交易房源较少,因此新政策出台后涉及的交易并不多。况且,原先的契税征收政策中,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契税税率为1.5%,新老政策之间的税费差异,不过是总房价的0.5%,100万元房价的房产仅少付5000元契税。另外,印花税仅为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最高征收税率也仅为总房价的0.5%,可减免的相关税费总额不超过1万元。“购房者基本上不会因为1万元不到的税费差别而改变其是否买房的决定,因此税收政策对市场的作用可能相对微小。”
5.55%的营业税免收要等到购房2年之后,且必须在出售时才能体现。汉宇地产交易按揭部经理倪岱尔表示,显然这一政策目前的“惠及面”还不够广,至少涉及范围尚不如新出台的贷款优惠政策。倪岱尔认为:“税收政策毕竟是一笔缴清的,而贷款则是每个月实实在在减少的,对于购房者的消费冲动影响更大。尤其是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人群。”
而放松个贷的力度相当大,超出之前很多人的预期。此次政策在向首次购买新房,而且是普通住宅的群体倾斜,无论税收,还是个贷皆如此。体现了在市场成交低迷的情况下,中央对于刚性需求的保护、合理的自住需求的鼓励。
普通住房标准很关键
杨红旭认为,政策中有句非常关键的话为“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文件并未说明具体如何调整,而称“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对于“普通住房”的标准,可调整空间最大的是成交单价。事实上,目前很多地方的房价远远高于2005年的房价,但关于单价的标准却一直保留在2005年出台的标准未作修改。地方政府为把更多的房源纳入“普通住房”范畴,接下来必定会积极针对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价格的界定标准,并且只会涨不会降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九、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十、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
十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三、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
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执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执行期限: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