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秘密双规杨贤才 未知会广东高院
广东司法界人士证实,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被中纪委带走调查是在6月28日,可能牵涉全国最大的烂尾楼之一的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杨贤才被抓走后,他的妻子两天找不到他,法院方面也不知其行踪,还曾用卫星定位搜索他的位置。
《南方都市报》报道,提起杨贤才被有关部门带走一事,在广州执业多年的一名律师表示,“这是早晚的事,他们权力太大了!”知情人士透露,杨贤才“出事”在广东司法界早就传开了,确切被带走的时间应该是6月28日,“出事”的导火索,“和中诚广场有关”。
始建于1992年的中诚广场,曾作为“中国第一烂尾楼”而闻名于世。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停工,从此烂尾。其烂尾时间之久、牵涉面之广、牵涉资金之巨、复活历程之曲折离奇在国内从没先例。如今,中诚广场已更名为中石化大厦,于2008年3月底开始对外销售。
知情人士表示,杨贤才是在一个周末被抓的,他的妻子两天找不到他,便在星期一(6月30日)上班时跟法院联系,当天法院正好在召开一个全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会议,其他官员都到场了,唯独不见杨贤才。有关方面用卫星定位搜索他的位置,但还是没办法确定,于是报警。后来从广东省公安厅得到消息,杨贤才已被中纪委带走。
知情人士透露,杨贤才被带走时,是与一名副院长出去办案,副院长回来后,杨贤才又出去办事,中纪委的人率武警将他带走。
熟悉杨贤才的人士表示,杨贤才是揭阳人,一直在广东高院工作,之前曾经在民庭任职,后来调到刑一庭,近几年担任执行局局长。几名和杨贤才打过交道的律师对他的印象是,这个人“不好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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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官杨贤才执法犯法 中纪委最高检调查
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日前被双规,最高检察院调查人员将其带往北京,要求配合中纪委调查。广东司法界人士表示,杨贤才仅为副厅级官员,依惯例应为省纪检部门管理,其级别尚不足以惊动中纪委,或许杨本人只是其他更重要案件的一条导火索而已。
财经网报道,58岁的杨贤才曾任广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2001年担任广东省高院执行庭庭长(该庭后更名为执行局)。杨贤才在执行局局长位置上任职六年,于2007年9月离任,但仍担任广东省高院副巡视员(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及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据了解,杨贤才最后一次于公开场合露面是在今年6月17日,陪同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周帆视察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知情人表示,当天的座谈会上,杨贤才仍然谈笑风生,“并无不妥”。而针对杨贤才被“双规”传闻,广东省高院宣传办工作人员则表示,“我们不清楚此事。”
有广东司法界人士表示,杨贤才仅为副厅级官员,依惯例应为省纪检部门管理,按理其级别尚不足以惊动中纪委,“或许杨本人只是其他更重要案件的一条导火索而已。”
另有广东法律界人士透露,杨贤才落马的事情在广东法律界已经引起不少议论,各种传闻纷纷。不过可以确信的是,其落马与执行案件相关,而且涉案金额非常惊人。
有来自广东法院系统的一种说法是,杨在一起执行案中收取了钱财后,仍不断索贿,当事人“忍无可忍”,将其举报。
目前,杨贤才具体因涉何事被调查尚未揭晓,但他并不是全国法院系统第一个“出事”的高院执行局长。
2007年3月,四川省检察院披露,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及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等人,因采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中止执行、接受律师请托在案件执行中给予帮助等手段,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贿赂29万元、161万元、124万元和69万元,而被立案查办。
200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主要犯罪事实,也是与深圳中院的其他四名负责执行的法官在拍卖过程中私相授受,引发窝案。
判决执行难一直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为此,1999年,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中发(1999)11号”文件,要求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为经济大省,广东各级法院年执行案件数量及标的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据统计,2007年,该省执结标的超过450亿元。仅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新收执行案件170165件,占到全省的71%。广东全省法院执行法官人均办案189件,但在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该指标达到746件,佛山市禅城区为835件,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甚至高达860件。
杨贤才在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上在业内堪称“铁腕”。2003年下半年开始,广东省高院首创了将下级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统一“打包”指定执行的做法,主要是将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原审法院怠于执行”的案件,统一 “打包”指定给非原管辖地中院执行。
此举颇为成功,当时杨贤才曾表示:“以往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一个,是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要面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执行法官由于生活在当地而形成的人情关系,还包括来自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涉。”
2004年,广东省高院又高调向媒体公布了多项对付恶意逃债者的措施和执行新举措,包括上级法院统一管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或指定执行,加大对逃债者的财产搜查力度,发《限制高消费令》,实行对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甚至包括追究赖债者刑事责任等。而上级法院“集权”是其中一个鲜明特点。
这些铁腕措施使得大量执行困难迎刃而解,但同时,由于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缺乏机制保障,执行措施的强度往往取决于执行法院和法官本身,加上监督缺失,执行人员有较大的上下其手的空间,各级法院中执行局法官往往被视为“危险与诱惑并存”。而杨贤才主导的“集权”措施,使高院执行局的权力与风险同步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