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中共内蒙古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波,因“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明慧网》报导,王波在任职期间,曾参与指挥迫害法轮功学员。
通报称,王波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途径,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49亿元人民币,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公开简历,王波2003年起,曾任内蒙古赤峰市副市长、副书记,包头市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副书记、市长,内蒙古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
据《明慧网》报导,王波任巴彦淖尔市和呼和浩特市市长期间,对敖登、王桂花、徐丽英、张淑珍等数十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负有领导责任。
新!唐!人:电视台记者唐莉、唐诚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