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阿满(化名)今年5月间在台湾桃园市某巷口捡到3条金条,却没有送交警局,反而将价值995万元的金条带回家中,因而挨告。虽然阿满辩称以为金条是假的,但没有获得桃园地院法官采信,日前仍被依犯侵占离本人持有之物罪,判处罚金1万2000元,得易服劳役12日,金条也全数发还给失主。
判决书中记载,阿满今年5月间行经桃园市某巷口时,发现有3条金条(价值约995万9751元)遗落在该处,她竟将金条取走并占为己有。后来失主发现金条不见了,急忙报警处理,经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追查,很快便找上阿满。
阿满辩称,她不知道那是金子,还以为是假的,就先拿回家中放着,想等家人回来再一起拿去警局,接着她就去健身房了。
不过,检方认为,一般人捡到东西若有意归还,应当会在原处停留等候,或将物品交给附近店家协寻失主,或亲自把东西送交警局处理,纵使阿满声称当时有时间压力,不便把金条送到警局,她也可以选择把捡到的金条留在原处,而不是捡起来之后带回家中,这显然有违常情,讯后仍依法将她起诉。
桃园地院法官表示,阿满的行为显然欠缺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应予非难,考量到金条已经全数发还给失主,最终依犯侵占离本人持有之物罪,判处她罚金1万2000元,得易服劳役12日,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