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娃哈哈到少林寺,是不是民企?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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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娃哈哈到少林寺,是不是民企?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娃哈哈们的产权加持

1、90年代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

‌2016年,正式开启国企混改。

2、娃哈哈的股份比例,杭州国资委控股46%,宗氏家族持股29.4%,职工持股24.6%。法律上属国有控股,实际运营由宗氏家族主导,经营模式属官办民营。

3、综观长达三十多年的企业改革,但凡其中涉及民企与国企诉讼,民企几乎输多胜少,说明法律次序高低,对刑民辩护效果影响巨大。

少林寺、娃哈哈、华为、格力、海尔、万科等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安然走过了民企的“十年周期”,说明产权加持拉近了民营与国有经济主体的法律血缘关系。关系越近,越符合法律制度差序格局的安全定义。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机制,就属于司法制度改度下单一服务领域的改革范例,截止今天,也是民营经济和民企发展成功的特例。

二、少林寺的产权属性,红帽子与黄袈裟

1、禅修供奉场所,社会团体范畴,非营利性质,受宗-教事务部门管理,隶属于佛教协会,由僧人自行管理。

2、官办民营、混合所有制的商业实体企业,企庙一体,富庙富方丈。

其一、‌国有部分‌:土地,建筑,如塔林、初祖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其二、商业部分:行政任命少林寺管理团队,方丈兼CEO于一身,享有‌宗-教团体法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拥有部分商业资产。如注册的数百个商标,以及通过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等(注:租赁权也是产权。用益物权不同于租赁权,或与华为模式稍同)。

3、收入分配:核心区门票70%归政府,30%归少林寺。用于寺庙维护、僧人工资及日常开支。

小门票收入‌:归当地佛教协会,再由佛教协会与少林寺按约定分配。

信徒捐赠和宗-教活动收入通常由少林寺自行管理,但需遵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并报备登记管理机关。

在土地产权和私有物权缺失的前提下,正确辨识纯民营与官办民营、混合所有制和纯国有企业的法律属性,是推进产权平等,实现法权平等的前提。

三、私有产权,保护企业家安全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持续多年发布《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在(2023-2024)版本的“国企、民企犯罪在各个类罪中的占比”项下,在企业性质明确的3686件案例中,国企、民企犯罪分别占比5.91%、94.09%。

国企、民企犯罪比例如此悬殊,除了企业外部的制度性偏差和营商环境所致,其它任何理由都很难说服人。从民企犯罪领域看,以知识产权、计算机网络、环境资源、涉税等为主——因为判定弹性较大,正负阙值之间时,则取决于司法喜好,民企专属犯罪并不意外。

同时,传统的挪用、骗贷、行贿、非吸、涉黑、非法经营,在宏观经济式微前提下,并未减少。

2、坊间专门议及行贿罪,却少谈受贿罪,明显是坐歪了屁股——没有权力的明暗示索贿,或环境倒逼养成的习惯(所谓原罪),何来民企主动行贿?

至于研究民企内部犯罪,更是多此一举——企业治理有外部市场和内部规章的自净功能,外力介入过大,只能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纯属放屁脱裤子。

刑事辩护就是硬碰硬,但在刑事辩护要面对法律差序格局的巨大落差时,律师再硬的死嗑作风也拗不过科长级一个隐晦的暗示,法律的天平开始倾斜。

3、《民营经济促进法》尽管着眼于民营视角,但《民促法》中民企的隐形潜在对抗主体,显然是更大范围内同台竞技的长子、大哥们,即国企。

产权保护,多年不力,盖因土地私有产权阙如,地上物私权无保证,民企没有与国企博弈的法律资本。“只促不有”,是民营企业市场和法律主体地位先天弱势的体现。即便在民民诉讼中,最怕的仍是权力这个外力介入,导致博弈失衡。剔除权力,从来是最大痛点和难点所在。民营企业家合规经营难度极大,有时不犯法即无盈利,这也是“原罪”之源。民企从始至终都在国企与外资的夹缝中艰难、顽强求生,从来没有、也不需要保护,只需要公平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以公平促发展,比名义保护更有真实。

责任编辑: 方寻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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